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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镇赉镇美之瘦美容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14YTPX6P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南湖街西飞翔公馆2期1号楼门市第6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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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罚〔2024〕113号
你单位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持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2024年6月20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安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镇赉县镇赉镇美之瘦美容馆(经营者:罗薇),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其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风险性低,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未产生不良影响,也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及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五款,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经法定程序,应当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建议责令罗薇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妥否,请批示。
3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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