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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和量能中医科技中心(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广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9GKKYX89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保通商务A区301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6〕2133号
2026年3月23日,河南三和量能中医科技中心(个人独资)法人王广玉委托经理王艳芳到北林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此举报内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陈述书,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经查,河南三和量能中医科技中心(个人独资)在其微信公众号“三和量能”的两篇文章《春季助长正当时!中医调理有妙招,助力孩子长高高》、《新品贴敷|亚健康穴位平衡调理贴》涉嫌虚假宣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八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我局认定适用一般裁量等级。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1.4裁量等级一般: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对河南三和量能中医科技中心(个人独资)作出如下处罚:罚款 3000 元。
3000.00元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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