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合肥视宁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凤国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11MA2UG7G222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太湖路111号瀚海星座A座一楼3-105,A座2楼,A座301-310室,B座301-309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市监处罚﹝2026﹞83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6年3月4日在其自有微信公众号“视宁眼科”上发布标题为《成都学子赴合肥摘镜:800度近视+300度散光,他如何圆梦军旅?》的文章,该文记述了当事人的患者小洋(化名)选择合肥视宁眼科医院做手术的经过,医院确定手术方案的过程以及小洋术前术后的视力状态等情况,文末附有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二维码、联系电话、医院地址等信息。经查,患者的就医过程及术后检查情况与涉案文章所载情况一致。 另查,当事人与安徽嘉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顿公司)于2025年6月1日签订《文案撰写与宣发合作协议》,由嘉顿公司为当事人提供文案代写服务,并根据实际撰写的文案数量按年度结算费用,协议履行期限至2026年5月31日止。涉案文章为嘉顿公司代写的社交媒体文案,费用300元。截至调查终结,双方未进行费用结算。当事人与XX签订的《肖像权使用授权协议书》及《肖像权使用情况说明》,约定无偿使用XX的肖像,无相关费用产生。 涉案文章以病例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推介,属于《医疗广告认定指南》规定的医疗广告,未经卫健部门审查。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代写涉案文章,后经自营微信公众号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上述广告的广告主,其涉案广告费为300元。
1;罚款玖佰元。
900.00元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2
合市监处罚﹝2006﹞83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6年3月4日在其自有微信公众号“视宁眼科”上发布标题为《成都学子赴合肥摘镜:800度近视+300度散光,他如何圆梦军旅?》的文章,该文记述了当事人的患者小洋(化名)选择合肥视宁眼科医院做手术的经过,医院确定手术方案的过程以及小洋术前术后的视力状态等情况,文末附有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二维码、联系电话、医院地址等信息。经查,患者的就医过程及术后检查情况与涉案文章所载情况一致。 另查,当事人与安徽嘉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顿公司)于2025年6月1日签订《文案撰写与宣发合作协议》,由嘉顿公司为当事人提供文案代写服务,并根据实际撰写的文案数量按年度结算费用,协议履行期限至2026年5月31日止。涉案文章为嘉顿公司代写的社交媒体文案,费用300元。截至调查终结,双方未进行费用结算。当事人与XX签订的《肖像权使用授权协议书》及《肖像权使用情况说明》,约定无偿使用XX的肖像,无相关费用产生。 涉案文章以病例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推介,属于《医疗广告认定指南》规定的医疗广告,未经卫健部门审查。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代写涉案文章,后经自营微信公众号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上述广告的广告主,其涉案广告费为300元。
1;罚款玖佰元。
900.00元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3
合包卫医罚﹝2025﹞26号
合肥视宁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警告;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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