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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县秦麒数码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志强注册资本:3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826MABWLQYWX5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吉安市泰和县城工农兵大道建设银行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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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和市监处罚〔2026〕19号
2025年9月11日,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鉴定报告》和《建议销售价格参考》。经鉴定,在当事人店内发现的标有“ ”图形的16盒数据线(USB-C to Lightning Cable(1m))、3盒数据线(USB-C 60W Charge Cable (1m))、21片iPhone 14 plus后盖玻璃片、15片iPhone 14 Pro 后盖玻璃片、18片iPhone 12后盖玻璃片、14片iPhone 11 Pro 后盖玻璃片、25片iPhone 13 Pro Max后盖玻璃片、3片iPhone 15 Pro Max后盖玻璃片、16片iPhone 14后盖玻璃片、5片iPhone X后盖玻璃片为侵犯苹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从微信昵称为“飞扬CZM手机配件”的销售者处,通过线下渠道以每条25元的价格购进了16盒数据线(USB-C to Lightning Cable(1m))和3盒数据线(USB-C 60W Charge Cable (1m)),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和收费票据;当事人于2025年6月通过微信从一个微信昵称为“顺丰、华强北”的销售者处,以每片17元的价格购进了21片iPhone 14 plus后盖玻璃片、以每片9元的价格购进了15片 iPhone 14 Pro后盖玻璃片、以每片13元的价格购进了5片iPhone 12后盖玻璃片一体款、以每片5元的价格购进了13片iPhone 12后盖玻璃片普通款,以每片9元的价格购进了14片iPhone 11 Pro后盖玻璃片、以每片9元的价格购进了25片iPhone 13 Pro Max 后盖玻璃片、以每片50元的价格购进了3片iPhone 15 Pro Max后盖玻璃片一体款、以每片38元的价格购进了4片iPhone 15后盖玻璃片一体款、以每片31元的价格购进了4片iPhone 14后盖玻璃片一体款、以每片17元的价格购进了14片iPhone 14后盖玻璃片普通款、以每片4元的价格购进了10片iPhone X后盖玻璃片,货值金额1677元。上述产品购进后放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数据线用于对外销售,后盖玻璃片用于手机后盖维修,维修需收取配件费和维修费,具体价格如下:数据线(USB-C to Lightning Cable(1m))每盒59元、数据线(USB-C 60W Charge Cable (1m))每盒99元、iPhone 14 plus 后盖玻璃片每片25元、iPhone 14 Pro 后盖玻璃片每片15元、iPhone 12 后盖玻璃片一体款每片20元、iPhone 12 后盖玻璃片普通款每片10元、iPhone 11 Pro 后盖玻璃片每片15元、iPhone 13 Pro Max 后盖玻璃片每片15元,iPhone 15 Pro Max 后盖玻璃片一体款每片100元、iPhone 15后盖玻璃片一体款每片70元、iPhone 14后盖玻璃片一体款每片60元、Phone 14后盖玻璃片普通款每片25元、iPhone X 后盖玻璃片每片10元、维修费50元;截止2025年9月9日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购进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中,当事人以上述价格售出了5片iPhone X后盖玻璃片、2片iPhone 14后盖玻璃片一体款和4片iPhone 15后盖玻璃片一体款,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身份信息,不能如实说明商品来源。 另查,“”商标是苹果公司(APPLEINC)于2018年10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注册号:第26758038号,核定使用于第9类“手机用USB线、智能手机用壳”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8年10月6日,目前该商标处于有效状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有“”图形的数据线(USB-C to Lightning Cable(1m))16盒、数据线(USB-C 60W Charge Cable (1m))3盒、iPhone 14 plus后盖玻璃片21片、iPhone 14 Pro后盖玻璃片15片、iPhone 12后盖玻璃片18片、iPhone 11 Pro后盖玻璃片14片、iPhone 13 Pro Max后盖玻璃片25片、iPhone 15 Pro Max后盖玻璃片3片、iPhone 14后盖玻璃片16片、iPhone X后盖玻璃片5片;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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