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胡策康之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策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704MAEG6BEX9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文汇社区高知秀园小区16号楼24-25号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5〕437号
经查,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4MAEG6BEX9Y)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编号:鄂鄂州药监械经营备20250026号)。当事人经营的“康尔生场能电脑治疗仪”为第II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172260795),共购进12台,该治疗仪的适用范围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为:适用于原发性I期高血压病及肩周炎、骨关节退行性病变引起疼痛的辅助治疗。当事人经营场所悬挂的标注上述内容的宣传牌宣传使用该治疗仪对长期服用西药或资弼醉药物、失眠、痔疮、低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患者有治疗功能,此宣传内容与该治疗仪经审查批准的治疗功能适用范围不符,超出该治疗仪的适用范围,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对其经营的治疗仪的治疗功能向消费者作虚假宣传。当事人于2025年8月6日将上述宣传牌拆除。...[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对其经营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参考《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并作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