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游菠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5086374125M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迎宾路1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消行罚决字﹝2025﹞第0028号
1.设施设备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2.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大队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存在:1.设施设备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该场所负责人在大队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整改态度积极,主动配合工作,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19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宜消限字[2025]第0016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宜良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宜良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宜良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以上三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共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宜良县农业银行温泉路支行缴纳罚款。
10500.00元
宜良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09-18
2
宜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6号
你单位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二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仅有一人值班)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2024年7月23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执法中,发现宜良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迎宾路117号,法定代表人:游菠)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二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仅有一人值班)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昆明市消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该场所积极主动配合整改,具备从轻处罚情节
给予宜良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宜良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