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考拉女孩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东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326MAEGTU373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通羊镇凤池社区园林小区(老一中商业中心)2幢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103号
经查实,当事人是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2025年5月8日,当事人从湖南盛合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晶品冠”海盐话梅果蓉2瓶、芒果果酱4瓶,进均为33元/瓶,合计进货金额198元,有统一配送凭证。购进的海盐话梅果蓉用于制作话梅柠檬茶使用;芒果果酱用于制作芒果拿铁咖啡使用。当事人陈述“晶品冠”海盐话梅果蓉、芒果果酱库存过期食品原料货值17.6元,另检查出的光明酸奶饮品(杀菌型)9盒,当事人表示不是本店购进的食品原料,是私人存放在店内的说法不予采信,参考网上同类商品价格计算,货值159.75元。当事人承认在2026年3月31日至4月7日,使用过期的海盐话梅果蓉制作过三杯得话梅柠檬茶销售,销售价格7.9元/杯,共计销售额23.7元,有销售记录。经计算本案当事人上述三种过期食品原料违法货值小于1万元,违法所得23.7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并未对外销售,符合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2、没收违法所得23.7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