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峰口汪继昌农资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继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AXRTP6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湖市峰口镇白庙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124号
当事人于2026年3月19日,从洪湖市五谷丰农资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撒苒”过磷酸钙肥料共8吨,购进价:1030元/吨,付货款:8240元。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进货发票,无法提供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2026年5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J2026HHS004,经检验,水分(H?O)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Q/420114JSL001-2023标准要求,标准要求:≤5.0%,实测值16.1%,单项判定不合格。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已将该批次“撒苒”牌过磷酸钙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1125元/吨,销售货款:9000元,共获利:760元。当事人于2026年5月18日对销售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公告,到案件终结时,没有收到退回的不合格产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60元。
2、处罚款9000元。(货值金额1倍)
以上二项共计:9760元。
9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