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县佰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艳春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722MA6K3UAK1L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凤鸣南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税一稽罚﹝2025﹞32号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类“发票及票证管理类”代码为“412项”违法行为第三档裁量标准“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款10万元-30万元”的规定,应对你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类“税款征收类”代码为“501项”违法行为第一档裁量标准“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已于2025年9月12日预缴上述税款308909.90元,故应对你公司的偷税违法行为处所偷税款50%罚款共计154454.95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经综合考虑你公司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违法行为和偷税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的偷税违法行为处罚款154454.95元,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不再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304454.95元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