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中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四平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4MA3ACY7F7H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昌青云干货副食品批发市场5栋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青市监处罚﹝2025﹞8号
经查明,南昌中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不合格腊板鸭是从遂川县昌志食品厂购进的,索取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同批次腊板鸭的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2025年8月12日购进不合格腊板鸭共计120只,每只鸭子购进价格11元,20只一箱购进两箱,每箱220元,40只一箱购进2箱,每箱440元,购进金额总计1320元。2024年9月30日销售给江西省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东方广场分公司腊板鸭一箱20只,每只12元,共计240元;2024年10月14日销售给给江西省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东方广场分公司腊板鸭一箱40只,每只12元,共计480元;2024年10月14日销售给给青山湖区浔鹏食杂店腊板鸭一箱40只,每只12元,共计480元;还剩一箱20只全部销售完,没有开销售票据,无法召回,销售价格是每只12元,共计240元。销售金额总计1440元,从中获利120元。截至本案调查结束,无消费者反映出现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等问题,未发现与该批次产品相关的食品安全事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三项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罚款10000元; 1、2两项合计罚没金额1012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青云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