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顺淼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覃军 | 注册资本:20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0MA5NYWXL17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柳州市滨江东路31栋1-1-2、1-2、1-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区烟处﹝2025﹞第14号
2025年3月13日8时41分,广西顺淼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覃军来到柳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城中专卖管理所办公室,向我局执法人员说明来意,因2025年2月24日在柳州市城中区滨江东路31栋1-1-2、1-2、1-3号经营场所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箭盘山派出所公安查获了一批卷烟,现来处理。 我局执法人员徐强(执法证号:20025152036)、杨颖容(执法证号:20025152015)均向覃军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其相关的权利及义务后,覃军陈述,2025年2月24日其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箭盘山派出所公安执法人员在柳州市城中区滨江东路31栋1-1-2、1-2、1-3号经营场所查获涉嫌违法卷烟一批,共计65个品种969条卷烟,涉案卷烟均为广西顺淼商贸有限公司所有。覃军陈述其商店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50201202745),我局执法人员在覃军的见证下对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箭盘山派出所公安查获的涉案卷烟进行拆箱核对,同时对每条卷烟条盒上三十二位激光打码现场登记在《涉案卷烟32位卷烟激光喷码登记表》中,并由覃军签字确认。由于该批卷烟每条卷烟的三十二位激光喷码上打有的许可证号情况与被检查人广西顺淼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覃军)的许可证号不一致,同时其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供货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因其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而该批卷烟作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向本局负责人报告并获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公安局箭盘山派出所移交的该批卷烟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开具了《柳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城区烟存通[2025]第14号),将上述卷烟依法封存后先行登记保存作进一步调查。另注明:经清点柳州市公安局箭盘山派出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的卷烟数量品种与我局执法人员开具的《柳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城区烟存通[2025]第14号)一致。 现场检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采取了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在整个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未对广西顺淼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覃军)造成任何物品损坏、财物丢失及人身伤害。检查于2025年3月13日10时15分结束。
处以进货总额8%的罚款,即156817.53×8% =12545.4元(大写:壹万贰仟伍佰肆拾伍元肆角)的罚款(四舍五入,取最小货币金额)。
12545.40元
柳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5-05-07
2
城中市监处罚〔2023〕57号
经查,1、该场所办理有《营业执照》,现场有销售预包装食品,但营业执照许可项目为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住房租赁;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是2022年下半年开始经营预包装食品,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的1盒“石崖茶”,其外包装正面“漓江阳发石崖茶”,背面标示有:品名:茶缘1579,原料:鲜茶叶(石崖茶叶)质量等级:一级,执行标准:GB/T14456.1,净含量:300g,生产日期:见包装20210807,保质期:18个月,制造商:桂林平乐阳发茶业有限公司,厂址:桂林市平乐县平乐镇龙窝街176号,网址:http://www.glplyf.com,电话:0773-7892116,产地:广西桂林平乐,贮存 条件:通风、阴凉、干燥、无异味的环境,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45033000044”等内容。已超过保质期。现场发现的“石崖茶”与投诉人购买的为同一批次。3、当事人销售的“石崖茶”是朋友赠送放在店内销售的,市面该款茶叶进价为350元/盒,当事人以420元/盒的价格销售给了投诉人,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为420*2=840元,违法所得为(420-350)*1=70元。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共1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元整(¥70.00);
3.罚款人民币三仟元整(¥3,000.00);
罚没款共计三仟零柒拾元整(¥3,070.00)上缴国库。
3000.00元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