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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飞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4KWLGD2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汉南区东荆街船头山1号武汉碧桂园凤凰酒店(一层133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8
(2025)鄂0113民初2901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缪**
武汉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2
2025-06-25
(2025)鄂0113民初289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易*
武汉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3
2025-06-03
(2025)鄂0113民初2675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邱**
武汉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4
2025-06-03
(2025)鄂0113民初2236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魏**,杨**
武汉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5
2025-06-03
(2025)鄂0113民初2220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杜**,王*
武汉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6
2025-05-15
(2025)鄂0113民初2240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韩*
武汉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7
2025-05-14
(2025)鄂0113民初2244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杨*,杨**
武汉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8
2025-05-14
(2025)鄂0113民初2234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陈*
武汉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9
2024-12-19
(2024)鄂0191民初61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山市皇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武汉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10
2024-11-19
(2024)鄂01民终1758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武汉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张**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12
2023-02-01
(2022)鄂0113民初3174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沈**、李**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5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5-16
2023-01-16
(2022)鄂0191民初1085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武汉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4-26
2022-10-10
(2022)鄂0113民初311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左**、武汉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5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3-04-03
2023-03-20
(2023)鄂01民终1746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武汉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3-03-23
2022-07-20
(2022)鄂0191民初4377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乐**、武汉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02-05
2020-12-18
(2020)鄂0191民初559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任*与武汉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02-05
2020-12-18
(2020)鄂0191民初559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蒋*、姚*与武汉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1-02-05
2020-12-18
(2020)鄂0191民初559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强*、康**与武汉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1-02-05
2020-12-18
(2020)鄂0191民初559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陈*与武汉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2-05
2020-12-18
(2020)鄂0191民初559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武汉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经开市监处罚﹝2024﹞37号
经调查,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3R2地块(枫树四路和枫树北路交叉口)的碧桂园-麓湖郡项目由当事人开发。2018年3月,由当事人出资对麓湖郡项目北侧红线外地块(红线至后官湖三路)进行建设,将当时的土坡、荒地原始地貌建成园林绿地。随后当事人与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对上述园林绿地工程进行分包,合同中注明“工程名称:武汉市碧桂园麓湖郡项目一期市政绿化工程”、“工程地点:武汉碧桂园麓湖郡内”、“工程总价款1947600元”、“开工日期2018年3月7日”、“竣工日期2018年4月15日”,该地块园林绿化于2018年5月底建成并对外开放。当事人在销售楼盘的沙盘上对该园林绿化清楚注明为“政府规划用地”,2018年6月2日麓湖郡项目楼盘开盘销售。2019年5月,因军运会建设需要,后官湖沿边进行绿道建设施工,上述园林绿地部分被规划为后官湖绿道的配套停车场并于2019年10月改造建成投入使用。经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碧桂园麓湖郡项目及北侧红线外临近土地,2006年经批准,准予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在此之前该地块为沌口街永久村集体土地。碧桂园麓湖郡北侧用地2020年规划调整前,临近麓湖郡地块为规划20米的市政道路,道路北侧用地位于控规编制单元以外,未确定规划用地性质,按规划留白进行控制。公园绿地的建设需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截至目前,碧桂园麓湖郡北侧红线外区域暂没有单位申报土地供应手续。房地产属于大宗特殊商品,除了房屋本身外,其外部设施、配套、环境等因素均对购房者购房意愿产生直接影响。当事人明知该涉案地块不属于其开发的红线内,其不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未办理任何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依然进行投资建设,并在项目开盘对外销售前投入使用,同时在销售楼盘的沙盘上明显标注“政府规划用地”,足以让购房人产生该涉案地块系按政府规划建设的绿地的错误认识,从而成为购买房屋的重要参考因素。同时,对于“政府规划用地”这一说,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规定是不存在的。当事人在沙盘上用明显小于“政府规划用地”的字体告知“本广告仅作效果示意用途,对项目周围环境、交通及其他公共设施的介绍,旨在提供相关信息参考,不意味武汉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作出了承诺”的内容,并不能作为其免责的证明。另外,无论是否因军运会项目配套建设需要而被拆除,当事人对该绿化景观都没有权属关系,且未经过合法申报,存在随时被拆除的可能性,但是当事人在明知该绿化景观存在被拆除的可能性以及涉案地块权属关系的情况下均未向购房者如实告知,因此涉案地块绿化景观无论因何种原因被拆除,都不能作为当事人免责的证明,也不会影响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认定。需要说明的是,我局虽不是法院诉讼程序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但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政复决【2021】第376号)中我局为被申请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21】鄂01行初701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22】鄂行终591号)等审理的事项均由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作出的认定及回复引发的行政复议决定所延展开的,与本案有极强的关联性。同时,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都对本案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定并且结论保持一致。因此,办案人员认为,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政复决【2021】第376号)、行政判决书(【2021】鄂01行初701号)、行政判决书(【2022】鄂行终591号)中事实部分的认定均可作为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书中事实部分的参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600000.00元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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