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夏金逸晨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昌兵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40100MA76JX5N9B所属地区:宁夏
企业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街道交通物流园7-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1
不当得利纠纷
李**
宁夏兴欣源工贸有限公司,宁夏佰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海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银交罚﹝2026﹞0615号
货运企业宁夏金逸晨物流有限公司所办宁AN6600号车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测的案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122-2,情节属于一般,决定给予行政罚款(大写: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6-04-02
2
内交综执(十二)02简罚(2025)011号
2025年11月20日13时40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二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在G7京新高速乌力吉服务区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的车辆牌号为宁AN8822粤BT219挂的重型集装箱,车货总长25.5米,超出认定标准7.4米,车货总宽3.33米,超出认定标准0.78米,车货总高4.55米,超出认定标准0.55米,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属于违法超限运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之规定“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驱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七项严重情形处罚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00)
33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11-20
3
宁银交罚﹝2025﹞2287号
宁夏金逸晨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二)款、参照《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5—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部分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宁夏金逸晨物流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5-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