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蔡河襄美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小兵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81MADHC6745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蔡河镇甸子山社区13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水市监处罚〔2026〕38号
经查,当事人因店内太忙就聘请了一个临时工作人员,因临时工作人员流动性比较大,想着干不了几天,就没有要求去办理健康证。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发现无生产日期的速冻调理鸡(生制品)在调查过程中店长主动提供了该批食品外包装的照片复印件,照片上显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10日。负责人虽提供了生产日期的图片,我局认为该批速冻调理鸡(生制品)以计量销售应为散装食品,当事人在外包装丢弃之前应当在单个外包装或容器进行生产日期的标注,且当事人提供的生产日期图片不能直接证明为该批次食品的包装箱。该批速冻调理鸡(生制品)包装袋很薄,工作人员在冰箱内翻找食材,来回折腾导致包装袋开口,后因清理食材工作的不细致,导致破损开口的食品未被清理掉,该食品包装袋注释了注意事项:勿挤压、涨袋或破损漏气勿食,当事人未按注意事项对包装袋开口漏气的食品进行清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当事人购进该批速冻调理鸡(生制品)共一箱,一箱内有28袋,进价为每袋8元,售价为15.9元,共销售10袋未开口破损的,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59元,货值金额为303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X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18袋未标注生产日期“速冻调理鸡(生制品)”(包含2袋已开口漏气的);
3.没收违法所得159元;
4.对你单位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未按注意事项内容销售食品的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
5.合计罚没5159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