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谱区宋氏烧烤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晶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104MA36YBXDX5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3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青市监处罚〔2026〕143号
经查明,2026年4月1日检查发现青云谱区宋氏烧烤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小餐饮小食杂食品经营登记证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青市监当罚〔2026〕92号)予以行政警告处罚及责令改正通知书(洪青市监责改〔2026〕92号),责令该店于2026年4月1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仍未公示小餐饮小食杂食品经营登记证。2026年5月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已在经营场所公示小餐饮小食杂食品经营登记证,在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第19日予以改正。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依据《江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后一年内又重新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300元罚款,上缴国库。
300.00元
青云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