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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靖江杨会超粮油副百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会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9MA28RAY68F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萧山区靖江街道协谊村11组1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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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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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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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萧烟处[2024]第365号
2024年04月19日,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协谊村11组14号杨会超的店中经依法亮证检查后,当场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卷烟:双喜(硬经典1906)2条、云烟(小云端)4条、利群(阳光橙中支)6条、中华(双中支)7条、中华(软)2条、利群(软长嘴)2条、冬虫夏草(金)3条、白沙(和天下)4条、南京(软九五)3条、黄金叶(天香细支)4条、黄金叶(天叶)3条、牡丹(蓝中支)7条、利群(阳光尊中支)2条、利群(阳光青中支)4条、中华(金细支)2条、云烟(软大重九)4条、利群(红利)5条、利群(休闲)2条、冬虫夏草(和润)2条、黄山(中国画细支)4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2条、钓鱼台(中支)1条、红旗渠(芒果)1条、长城(软传奇)1条、南京(九五)1条、南京(紫树)1条、七匹狼(豪迈)1条、红旗渠(硬银)1条、利群(西子阳光)1条、中华(全开式)1条、中华(细支)1条、贵烟(金百合)1条、利群(楼外楼)1条、黄金叶(乐途硬)1条、牡丹(飞马)1条、中华(硬)1条、苏烟(软金砂)1条,合计38个品种92条。经现场询问杨会超,其表示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协谊村11组14号店中的卷烟为其所有,该批卷烟是从上门兜售卷烟的陌生人处回收购入,准备在自己店内销售,因杨会超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有效进货凭证,其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上述卷烟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2024年4月1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质检,上述烟草制品中除中华(细支)1条、利群(软长嘴)2条、牡丹(蓝细支)7条,计3个品种10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长城(软传奇)1条为真品雪茄烟外,其余均为真品卷烟。 经本局立案查证,上述烟草制品系杨会超所有,其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协谊村11组14号开有一家副百商行,持有本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杨会超店于案发前在经营场所内从上门兜售卷烟的陌生人处回收购入了以下真品烟草制品:双喜(硬经典1906)2条,每条购入价151元,云烟(小云端)4条,每条购入价680元,利群(阳光橙中支)6条,每条购入价425元,中华(双中支)7条,每条购入价425元,中华(软)2条,每条购入价595元,冬虫夏草(金)3条,每条购入价850元,白沙(和天下)4条,每条购入价850元,南京(软九五)3条,每条购入价725元,黄金叶(天香细支)4条,每条购入价460元,黄金叶(天叶)3条,每条购入价680元,利群(阳光尊中支)2条,每条购入价340元,利群(阳光青中支)4条,每条购入价265元,中华(金细支)2条,每条购入价680元,云烟(软大重九)4条,每条购入价725元,利群(红利)5条,每条购入价850元,利群(休闲)2条,每条购入价725元,冬虫夏草(和润)2条,每条购入价425元,黄山(中国画细支)4条,每条购入价130元,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每条购入价98元,娇子(宽窄好运细支)2条,每条购入价230元,钓鱼台(中支)1条,每条购入价425元,红旗渠(芒果)1条,每条购入价62元,长城(软传奇)1条,每条购入价230元,南京(九五)1条,每条购入价850元,南京(紫树)1条,每条购入价67元,七匹狼(豪迈)1条,每条购入价94元,红旗渠(硬银)1条,每条购入价37元,利群(西子阳光)1条,每条购入价276元,中华(全开式)1条,每条购入价385元,贵烟(金百合)1条,每条购入价89元,利群(楼外楼)1条,每条购入价176元,黄金叶(乐途硬)1条,每条购入价176元,牡丹(飞马)1条,每条购入价130元,中华(硬)1条,每条购入价385元,苏烟(软金砂)1条,每条购入价385元,合计35个品种82条,进货总额为39235元;同时购入以下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利群(软长嘴)2条,每条购入价325元,中华(细支)1条,每条购入价425元,牡丹(蓝中支)7条,每条购入价270元,合计3个品种10条,进货总额为2965元;总计38个品种92条。至案发时杨会超尚未销售过上述烟草制品,但准备在自己的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牟利。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案发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涉案的违法物品。 证据三:《鉴别检验报告》证明涉案烟草制品的真伪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证明杨会超违法经营烟草制品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证明杨会超的持证情况。 证据六:《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杨会超的身份情况。 本局认为杨会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系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人(有证据五为证),在经营场所内从上门兜售卷烟的陌生人处回收购入真品烟草制品、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并准备加价销售牟利(有证据三、四为证),故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根据查明事实,本局于2024年06月12日电子送达了萧烟处告[2024]第43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杨会超本局拟定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日,杨会超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处理。 鉴于杨会超的上述违法情况,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杨会超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烟草制品进货总额39235元的9%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3531.15元上缴国库。 二、责令杨会超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杨会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对涉案的真品烟草制品除质检损耗3.5条外的35个品种78.5条(质检损耗费用由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承担),全部予以发还给杨会超。 对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3个品种10条予以公开销毁(质检损耗0.6条)。
3531.15元
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
2024-06-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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