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醇森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樊志伟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5MA2KKPNH1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和睦路27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4﹞第40号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杭州醇森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杭烟处告[2024]第4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杭州醇森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醇森贸易有限公司当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杭州醇森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并在经营场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杭州醇森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156057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严重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9%-10%的罚款;另其在经营场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尚未售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对杭州醇森贸易有限公司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56057元10%的罚款,计15605.7元,全额上缴国库;二、责令杭州醇森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对涉案的真品卷烟47个品种239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杭州醇森贸易有限公司。对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1个品种10条,除质检损耗外予以公开销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醇森贸易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杭州醇森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杭烟处告[2024]第4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杭州醇森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醇森贸易有限公司当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杭州醇森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并在经营场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杭州醇森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156057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严重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9%-10%的罚款;另其在经营场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尚未售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对杭州醇森贸易有限公司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56057元10%的罚款,计15605.7元,全额上缴国库;二、责令杭州醇森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对涉案的真品卷烟47个品种239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杭州醇森贸易有限公司。对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1个品种10条,除质检损耗外予以公开销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醇森贸易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15605.7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