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黛派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达国䶮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7100MA7MDM5W4N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鸿基紫云街B1号楼5层东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新劳监罚字﹝2026﹞第17号
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
甘肃兰黛派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依法对甘肃兰黛派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000.00元)。
10000.00元
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03-23
2
兰新消行罚决字﹝2025﹞第0042号
现查明甘肃兰黛派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手续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存在5项重要事项、4项其他事项与承诺内容不符,分别是:1.场所最远点疏散距离超过31.25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第5.5.17条之规定。最大包厢面积61.8㎡,只设置1个安全出口,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第5.5.2条之规定。2.场所东侧疏散楼梯间无防烟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第6.4.2条之规定。3.场所内部分排烟口无法手动、联动、远程启动,不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1.1.5条之规定。排烟风机控制柜未设置双电源切换装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本)第10.1.8条之规定。4.场所内未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第13.2.2条之规定。5.消防电梯前室设置不符合要求,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7.3.5条之规定。6.消防救援窗净宽度小于1米,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2.2.3条之规定。场所西侧疏散楼梯间最高部位设置的开启外窗面积不足1㎡,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51251-2017)第3.2.1条之规定。7.一处挡烟垂壁未安装,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2.1条之规定。8.包厢疏散门未采用乙级防火门,不符合《建筑通用防火规范》(GB55037-2022)第6.4.3条之规定。排烟风机控制柜消防设备用房未采用防火门进行分隔,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1.3条之规定。9.楼梯间喷淋头设置形式不符合规范要求,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GB50084-2017)第7.1.6条之规定。即该单位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编号:兰新消安检字〔2025〕0078号)、《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兰新消安许限字〔2025〕第0010号)、达国?和张国臻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甘肃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部分第一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甘肃兰黛派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甘肃兰黛派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手续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存在5项重要事项、4项其他事项与承诺内容不符,分别是:1.场所最远点疏散距离超过31.25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第5.5.17条之规定。最大包厢面积61.8㎡,只设置1个安全出口,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第5.5.2条之规定。2.场所东侧疏散楼梯间无防烟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第6.4.2条之规定。3.场所内部分排烟口无法手动、联动、远程启动,不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1.1.5条之规定。排烟风机控制柜未设置双电源切换装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本)第10.1.8条之规定。4.场所内未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第13.2.2条之规定。5.消防电梯前室设置不符合要求,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7.3.5条之规定。6.消防救援窗净宽度小于1米,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2.2.3条之规定。场所西侧疏散楼梯间最高部位设置的开启外窗面积不足1㎡,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51251-2017)第3.2.1条之规定。7.一处挡烟垂壁未安装,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2.1条之规定。8.包厢疏散门未采用乙级防火门,不符合《建筑通用防火规范》(GB55037-2022)第6.4.3条之规定。排烟风机控制柜消防设备用房未采用防火门进行分隔,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1.3条之规定。9.楼梯间喷淋头设置形式不符合规范要求,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GB50084-2017)第7.1.6条之规定。即该单位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编号:兰新消安检字〔2025〕0078号)、《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兰新消安许限字〔2025〕第0010号)、达国?和张国臻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甘肃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部分第一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甘肃兰黛派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5-12-23
3
新城建消罚决字﹝2024﹞第002号
甘肃兰黛派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将未经消防验收的兰黛派对餐饮娱乐场所擅自投入使用
根据违法情节,对甘肃兰黛派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兰州新区城乡发展局
2024-03-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