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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志腾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文林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3MA78C0HY9D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乌恰镇喀拉玉吉买社区华能商贸城商住楼2号二层203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罚〔2026〕1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证实你公司从海南品集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代码:046001900104,发票号码:40436283-40436287),不含税金额合计468859.66元,税额4688.60元,价税合计473548.23元。你公司已将上述发票记入凭证「记账」字第022号,会计科目:库存商品,金额473548.23元,但未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使用该成本。 经对你公司法人王文林询问得知,2020年你公司从乌鲁木齐购进一批体育用品、工艺品、乐器等,具体由采购人员负责采购和发票事宜,年底采购员将当年成本发票拿给法人,法人拿到票以后就直接给会计了。会计在做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发现这几张发票与实际进货方不一致,让法人去实际购进方开发票,但对方一直没给你公司开具发票。你公司在汇算清缴时,将三流不一致的成本全部调出,共计调增877810.22元(包含上述成本发票473548.23元),补缴企业所得税43903.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上述5份发票已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违规受让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询问通知书及笔录7页,证实该公司违规受让发票; 证据2.记账凭证「记账」字第022号复印件1页、发票复印件5页,证实该公司收到上述5份违规发票并记入凭证内; 证据3.记账凭证「记账」字第009号复印件2页、情况说明2页、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复印件15页,证实该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实际使用上述5份成本发票。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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