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梓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厉群英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6MA2B1H4K1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99号三深商务中心B座二层2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12
(2023)浙0110民诉前调11423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梓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21
2023-02-14
(2022)浙0802执3605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梓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何**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西市监处罚﹝2025﹞25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杭州梓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在药房货架上发现4盒无中文标签化妆品,产品名为“DERMACEUTIC”,其中3盒未开封、1盒已开封;在药房外门口的柜子里发现2盒未开封已过期的“不可吸收缝合线”,产品名为“SUTRON”,型号为“UH395AQ”,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进201*****1655”,原产国为“意大利”,生产批号为“20SG0694”,生产日期为“2020-02/2025-02”。对上述无中文化妆品和过期的医疗器械,我们进行了现场笔录,开具了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杭西市监强制[2025]2-0428-1号、杭西市监强制[2025]2-0428-2号),进行了扣押。为了进一步查明案情,本局于2025年5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调查,查明的事实如下:根据对当事人的笔录和提供的相关资料,上述4盒无中文标签化妆品“DERMACEUTIC”是当事人于2025年4月17日在淘宝网站“Arosewillalwaysbe”店铺上购买的,总共购买了4盒,单价为1040.5元,共计4162元;上述2盒已过期的“不可吸收缝合线”是当事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上海意魅商贸有限公司采购,总共购买了2盒,单价为2790元,共计558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的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总价为4162元,已过期的医疗器械总价为558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无中文标签化妆品和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1、当事人使用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予以处罚;2、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首次被发现该类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也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配合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没收使用的无中文标签化妆品和过期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壹万贰仟元整),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无中文标签化妆品和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1、当事人使用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予以处罚;2、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首次被发现该类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也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配合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没收使用的无中文标签化妆品和过期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壹万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12000.00元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