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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天曌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国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3MABNAG84X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东迁街道东迁大桥南堍西侧1666-1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浔市监处罚〔2024〕64号
现查明:抽检的样品名称是浸渍纸层压实木复合地板(非平面),生产厂家为沭阳倍斯特木制品厂,规格型号为mm:1229*199-14(E0818),样品质量等级为合格品,抽样数量22块,备样数量11块,抽样基数129平方米。2023年11月23日,湖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2023J010071的检测报告,报告结果显示:表面耐磨性能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抽检不合格,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决定不申请复检,对检验结论认可。该批次木家具(床头柜)共进货10件,除了抽检的1件,剩下的9件都已经出售,没有库存,该批浸渍纸层压实木复合地板(非平面)进货价是每平方米51元,销售价为每平方米57元。货值金额为7353元,共售出34.706平方米,剩余货物因年底结账已退还生产商,共计获利208.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2023年10月25日,湖州市检验检测中心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浸渍纸层压实木复合地板(非平面)进行抽检时出具的检查抽样单1份,证明对当事人抽检的事实; 2、2023年11月23日,湖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2023J010071),证明该批次浸渍纸层压实木复合地板(非平面)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3、2023年12月28日,我局将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制作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已知晓检测结果。 4、2022年12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检验结果通知书回执1份,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5、2022年12月28日,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6、2024年1月16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7、2024年1月16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项目的事实; 8、2024年1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9、2023年12月28日,湖州市检验检测中心电子营业执照打印件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湖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有检测资质。 以上证据均由被委托人签字,并经查证属实。    2024年01月23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湖浔市监罚告〔2024〕85号《》;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属于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符合《》中第十四条第(二)、(三)两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208.2元,罚款人民币9791.8元,合计罚没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9791.8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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