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上海聚通餐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佩兵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BFY4C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虹口区轨道交通三号线赤峰路站一层CS108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虹处﹝2025﹞092025000031号
经查:当事人为中型饭店,店招为“赤峰路海鲜排挡”,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101090013864,经营项目:餐饮服务经营者: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在上海市虹口区轨道交通三号线赤峰路站一层CS108商铺从事餐饮服务,2024年12月底装修后重新开业。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各类海鲜、烧烤。2025年1月4日,一位消费者向当事人电话预约菜品“炝虾”。当事人为留住客户表示可以为其制作。当日当事人从沪陵菜场水产经营户处购进河虾(共计半斤),未保留进货凭证,并于1月4日晚市由当事人厨师将鲜活河虾洗净,在冷菜间加白酒生炝后,加入调制好的料汁姜末香菜后装盘,提供给上述预约菜品“炝虾”的消费者食用。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海鲜明档点餐菜单中未查见菜品“炝虾”,在当事人的收银系统及菜单中也未查见“炝虾”或“醉虾”等菜品。结合举报材料,且经当事人确认,被举报的菜品“炝虾”系消费者预约后当事人制作,因当事人收银系统内没有菜品“炝虾”,故结账时将上述“炝虾”在收银小票上记为“梭子蟹(葱油)128元”。当事人制作经营的炝虾属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沪府规〔2023〕15号)所禁止经营的食品。根据上述结账单,认定当事人制作销售炝虾的货值金额为128元,因当事人已将1月4日的“炝虾”餐费退还给上述消费者,故当事人销售菜品“炝虾”的费用不计入违法所得。另查,在当事人的收银系统中查见菜品“银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海鲜水池中活体蚶类水产品和菜品“银蚶”照片,当事人承认其所售“银蚶”即为“泥蚶”(以下统一称“泥蚶”)。当事人2025年1月2日从江杨水产市场外的流动摊贩处购入4斤“泥蚶”,未保留进货凭证。当事人购入后即放置于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分别于2025年1月3月、4日、5日制作了4份菜品“泥蚶”,未有剩余。当事人的厨师对上述“泥蚶”进行刷洗、煮熟,配以佐料装盘后供消费者食用。其中2025年1月4日制作的菜品“泥蚶”,因消费者要求而退菜,所退菜品“泥蚶”被当事人自行销毁。泥蚶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沪府规〔2023〕15号)中禁止经营的食品。截止案发,当事人共制作销售的菜品“泥蚶”4份,每份售价68元,货值金额为272元,因其中1份被退菜,故认定违法所得为204元。当事人制作菜品“炝虾”和“泥蚶”的工用具也用于制作其他合法经营范围内的食品,且制作菜品“炝虾”和“泥蚶”的原料已无剩余,故对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综上,当事人涉嫌经营市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为400元,违法所得为204元。又查明,当事人未对上述泥蚶、河虾做进货查验记录,未如实记录其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也未保存相关凭证。
没收违法所得0.020400万元,罚款0.500000万元,警告
5000.00元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8
2
普2306080230号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曲阳路街道办事处
2023-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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