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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鑫土地米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清林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00744403267U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8-16
(2019)黑1202民初26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绥化市鑫土地米业有限公司
王**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4
2020-06-29
(2020)黑1202执17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绥化市鑫土地米业有限公司、南京米特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7-11-22
2017-06-30
(2017)黑12民终5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启瑞经贸有限公司与绥化市鑫土地米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6-09-21
2016-07-25
(2016)黑12民辖终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栾**、黑龙江启瑞经贸有限公司与绥化鑫土地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林市监处罚﹝2023﹞2392号
经调查,当事人营业执照名称是“绥化市鑫土地米业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绥化市鑫土地米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绥化市鑫土地米业有限公司14号储存库内的五常一品稻香米(产品名称:大米;配料:水稻;质量等级:一级;执行标准:GB/T1345;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2023年09月13日 合格);贮存条件:置于阴凉、通风、干燥处;产地:哈尔滨市五常市民意乡草庙村;生产商:五常市金鑫米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123018400516;电话:17611056288;净含量:10kg、数量:500袋;当事人表示该大米是他米业自己生产的,朋友让他代为生产加工的,按照他朋友的要求是在9月13日生产的,现在还有没来的及发货,这些大米外包装(袋皮子)是朋友提供给他的,并要他米业代为加工生产的,当事人碍于朋友情面也就没想那么多,当时也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有一点侥幸心理,就按照他提供的外包装(袋皮子)生产了这批大米,当事人承认生产该批次大米没有五常市金鑫米业有限公司的授权。当事人是按照朋友提供外包装(袋皮子)的数量进行生产的。一共就是现场看到的那些,全都生产了。些大米是以一斤2.5元的价格销售的,货值金额:25000.00元。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所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承认以上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三、现场笔录一份 。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 。 证据五、大米包装图片两张。 证据六、现场检查照片5张。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检查人员、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字认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25000.00元
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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