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琯头镇张雨丽百货零售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雨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22MACU0A687M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粗芦岛大道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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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连市监琯处罚〔2025〕17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6月3日,我局委托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检。2025年6月17日,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转来关于2025年6月3日对当事人经营的精品香蕉的不合格报告。202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经营者张雨丽签收了该报告,并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2025年6月26日,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转来关于2025年6月1日对当事人经营的沃柑、长豆(缸豆)的不合格报告。2025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经营者张雨丽签收了该报告,并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检验结果提出异议。2025年6月27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5年7月15日及2025年8月11日张雨丽到我局琯头所配合办案人员调查本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精品香蕉的抽检检验报告(№:2025SFJC008987)显示,精品香蕉的噻虫胺实测值0.038mg/kg,标准指标为≤0.02 mg/kg,噻虫嗪实测值0.049mg/kg,标准指标为≤0.02 mg/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沃柑、长豆(缸豆)的抽检检验报告(№:2025SFJC009120、№:2025SFJC009121)显示,沃柑的联苯菊酯实测值0.071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长豆(缸豆)的氧乐果实测值0.26mg/kg,标准指标为≤0.02mg/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据当事人2025年7月15日自述,因抽检当日店员对供货商情况不熟悉,向抽检人员提供了错误的信息,该批次香蕉的检验抽样单中“第三方企业名称”、“第三方企业地址”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涉案精品香蕉是2025年6月1日,从福建省嘉茂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处购入。总共购入香蕉36斤,总进货价126元,已全部售出,总销售金额164.88元。该公司经营场所为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鑫洲路6-21号。涉案的沃柑是2025年6月1日,从福建省嘉茂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购入,共购入56斤,总进货价258元,已全部售出,总销售金额436.8元。涉案的长豆(缸豆)是2025年6月1日,从连江县琯头镇老林蔬菜销售店购入,共购入11.9斤,总进货价30.9元,已全部售出,总销售金额34.51元。涉案商品销售额总计636.19元。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向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及线索抄告函,2025年8月5日收到的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经查,福建省嘉茂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否认与当事人存在贸易往来,也未提供过有关票据。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向连江县琯头镇老林蔬菜销售店店主洪林森核实涉案长豆(缸豆)的供货情况,洪林森表示供货情况属实,但因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BJ25350122371238654)信息不符,无法确认被抽检长豆(缸豆)为其供货的批次。
据当事人2025年8月11日自述,涉案香蕉、沃柑是2025年6月1日,从连江县东湖镇丹枫大道5号中国(连江)海峡国际农产品物流园3#-1A03档口购入,该档口招牌为“福建省天天鲜供应链有限公司”。档口经营者蒋忠琼向当事人表示该档口仅仅是售货点,实际公司名称是福建省嘉茂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是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鑫洲路6-21号。当事人因为做的是小本生意,对注册登记及进货查验的有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就收取了其提供的福建省嘉茂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收款收据(No0148722、No0148723)作为进货查验单据,并于2025年7月15日向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示。其提供了上述摊位照片及蒋忠琼出具的证明材料。涉案长豆(缸豆)确实是由连江县琯头镇老林蔬菜销售店提供,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于2025年6月19日、2025年6月30日份别对涉案批次香蕉、沃柑、长豆(缸豆)启动二级召回程序并在店门口粘贴公告。召回期内无消费者提出退赔申请,也没有消费者反映食用涉案产品后出现身体不适等症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张益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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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