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明都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广庆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7404963047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三道镇三委(吉长南线3公里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4〕26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09月26日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三明治(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共计生产124根(规格:400g),已提供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为增加产品色泽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加入食品添加剂诱惑红。同时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产品销售记录,截止案发,该批次三明治(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5.00元/根,合计违法所得620.00元,货值金额620.00元。当事人提供了诱惑红的购进票据、供应商许可、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提供了三明治(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中未检测诱惑红项目。
2024年12月02日,当事人实施召回措施,并与该批次产品购买者王兴栋联系告知其该批次产品予以退换货。
经调查,生产的三明治(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0.0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0620.00元。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5-03-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