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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三桃源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维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6MA5XDYDM2X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青北下街50号附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1-24
(2019)渝0106民初207号
劳动争议
谭**
沙坪坝区三桃源食品超市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2-27
2019-01-22
(2019)渝0106民初207号
劳动争议
谭**与沙坪坝区三桃源食品超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沙坪坝市监处字(2023)484号
2023年04月27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重庆市奉节县竹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03月22日生产的“家乡特+字母+渝+图形”方竹笋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SBJ23500000341730376 ZX),抽样基数20袋,抽样数量9袋,购样价格4.5元/袋。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3年05月25日出具检验报告(NO:SBJ23500000341730376ZX),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检验项目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 ≤0.1,实测值1.43,单项判定 不合格,检验依据 GB5009.34-2022(第一法)”,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 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05月25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于2023年05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BJ23500000341730376ZX)和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3500000341730376ZX)。 2023年05月10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福国际农贸城蔬菜市场临摊处购进的豇豆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BJ23500106653100939),抽样基数5kg,抽样数量3.087kg,购样价格9.36元/kg。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于2023年5月31日出具检验报告(NO:A23SG04068),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检验项目 倍硫磷 mg/kg, 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6,单项判定 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113-201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05月31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并于2023年05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A23SG04068)和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3500106653100939)。 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经营场所均未查到上述抽检同批次食品。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和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已签字确认签收,且未在7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也未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0日,将同批次抽检后剩余产品方竹笋退回供货商重庆九永食品有限公司10袋。抽检时销售的该批次豇豆5kg,除抽检人员购买样品3.087kg外,其余已全部按9.36元/kg销售完毕。 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方竹笋和豇豆货值金额136.8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91.8元。
罚款,责令消除影响
50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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