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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信鞋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4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柯柏豪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275498451XT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新塘街道南塘社区南二区123号A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3-12
(2016)闽0582民初9153号
加工合同纠纷
福建省海信鞋材科技有限公司
安新县福马鞋材有限公司,张*
裁判文书
晋江市人民法院
2
2016-10-27
(2016)闽0582民初9153号
加工合同纠纷
福建省海信鞋材科技有限公司
安新县福马鞋材有限公司,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晋江市人民法院
3
2014-05-10
买卖合同纠纷
晋江市海信鞋材有限公司
晋江市海信鞋材有限公司
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福建]晋江市人民法院
4
2014-05-10
买卖合同纠纷
晋江市海信鞋材有限公司
连**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晋江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1-05
2018-06-29
(2017)闽0582执4704号之一
福建省海信鞋材科技有限公司、张*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7-11-16
2017-03-24
(2015)晋执字第295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海信鞋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市正义轻工鞋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7-11-16
2017-08-07
(2017)闽0426执恢18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晋江市海信鞋材有限公司、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79254.00元
执行案件
4
2017-10-20
2017-01-20
(2016)闽0582民初9153号
加工合同纠纷
福建省海信鞋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新县福马鞋材有限公司、张*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6535.00元
民事案件
5
2016-12-12
2016-12-12
(2016)闽0521民初92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海信鞋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5-12-30
2015-12-30
(2015)晋执字第357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海信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市新塘柯盟特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5-11-20
2015-11-20
(2015)晋执字第29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海信鞋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5-11-05
2015-11-05
(2015)晋民初字第90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福建省海信鞋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风华鞋材有限公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5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5-08-18
2015-08-18
(2015)惠民初字第15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晋江市海信鞋材有限公司与福建正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5-06-09
2015-06-09
(2015)南执字第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晋江市海信鞋材有限公司与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应急罚﹝2023﹞基础-42号
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晋江市新塘街道的福建省海信鞋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与监控制度、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事故隐患报告与举报奖励制度等。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发泡剂等鞋材的生产经营,员工10人左右。该公司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与监控制度、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事故隐患报告与举报奖励制度等相关制度,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罚款
45000.00元
晋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3-09-04
2
晋政新罚决字﹝2023﹞32号
1.当事人于2023年6月26日将海信大厦右边房屋出租给石狮市嘉龙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但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能提供对出租场所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相关记录或证据,涉嫌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2.当事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虽已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但未能提供2022年度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相关记录,涉嫌存在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一项、第三十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
32000.00元
晋江市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
2023-08-18
3
晋政新罚决字﹝2023﹞25号
当事人一、二层为生产车间和仓库,三、四层内设置9间房间作为员工宿舍﹝住16人﹞,五、六、七层为生产车间,生产经营场所未与居住场所进行防火分隔,共用一个疏散楼梯,存在将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50000.00元
晋江市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
2023-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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