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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空港经济区马马蔬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洪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00MA6PJQLP3J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云瑞社区长水新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处罚〔2025〕765号
昆明市空港经济区马马蔬菜店销售的“螺丝椒”(购进日期:2025年6月2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昆明市食品药品研究院)依法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20253072),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为0.68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No:20253072)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2025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昆明市空港经济区马马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店未提供“螺丝椒”(购进日期:2025年6月23日)的相关进货查验记录。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27日因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上述涉案产品“螺丝椒”的购进价是4元/公斤,共购进了12公斤;销售价是7元/公斤,违法所得84元。当事人已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但均未能召回。
(一)当事人违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400.00元(肆佰元整)。 上述罚没款共计400.00元(大写:肆佰元整)。 (二)当事人违反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0元(壹佰元整)。 上述罚没款共计¥100.00元(壹佰元整)。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00元(伍佰元整); 上述罚没款共计¥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600.00元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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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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