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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甬燊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时培军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MA7EXGJG8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望山路218弄26号4-4-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110号
宁波甬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23时10分被查处时,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JD-04-05-06地块实施渣土挖掘、运输作业,施工现场噪声较大。经查,当事人现场施工人员未能提供任何夜间施工行政许可证明,执法队员当场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工,当事人并未停止。执法人员随即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噪声检测。据第三方检测机构浙江人欣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施工噪声检测报告数据显示,噪声最高平均值为69分贝,超过国家标准排放限值14分贝。经查,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整(¥19900.00)
199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30
2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855号
当事人宁波甬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象山湾高速出口南200米处使用一辆车牌号为浙B5C178的重型自卸货车进行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作业时车体挂泥上路行驶。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上述罚款,限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
参照《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因当事人使用一辆车牌号为浙B5C178的重型自卸货车进行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作业时,车体挂泥,装载量约12立方米,曾于2025年9月5日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处罚幅度为“处每车1000元罚款”,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27
3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879号
2025年9月22日,在江北区风华路江北渣土码头路口,当事人宁波甬燊建设有限公司实施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清运建筑垃圾作业时车体挂泥上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s://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处罚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22
4
甬镇庄罚决字﹝2025﹞第000195号
当事人宁波甬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实施了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作业未按照规定开启车载装置设备,保持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伍拾元整(¥4,25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伍拾元整(¥4,250.00)。
425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庄市街道办事处
2025-09-28
5
甬镇庄罚决字﹝2025﹞第000194号
2025年9月24日10时57分,当事人宁波甬燊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建筑渣土过程中车体挂泥上路行驶,途经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时被执法机关查处。上述行为已构成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作业车体挂泥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庄市街道办事处
2025-09-28
6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706号
当事人宁波甬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9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实施了车体挂泥上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上述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s://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处罚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9-05
7
甬海古罚决字﹝2025﹞第000027号
违法事实:当事人宁波甬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使用一辆车牌号为浙B*****的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工程渣土),车体挂泥上路行驶,途经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秋实南路与鄞县大道交叉口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银行营业部、罚款代缴点缴纳罚款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人民政府
2025-01-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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