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邵衡酒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远慧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00MA5M2PK885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柳州市东环路218号7#-6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城区烟处[2024]第21号
2024年8月22日12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武帅(执法证号:20025152029)、李航(执法证号:20025152030)等人来到柳州市东环路218号桂馨苑7栋1层6号门面邵衡烟酒进行市场检查,发现一名身穿黑色衣服男子正在该门店内。在场所有执法人员均向该名男子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陈述相关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挠执法的义务后,在该名男子同意并在其监督配合下,执法人员当场在该经营场所进门右侧烟柜存放卷烟地检查出卷烟一批,共计1个品种1条卷烟,查获的卷烟为真龙(状元)1条,经现场检查和询问得知,该男子向执法人员告知自己的名字叫做黄远慧,是该门店的实际经营者,被执法人员检查出的1条卷烟均为自己所有,该门店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50200106522),该条卷烟的条盒上三十二位激光喷码由执法人员现场登记在《涉案卷烟32位卷烟激光喷码登记表》中,并由黄远慧签字确认。由于该条卷烟的三十二位激光喷码上打有的许可证号情况与被检查人黄远慧(以下被检查人黄远慧简称黄远慧)的许可证号不一致,同时黄远慧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供货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因黄远慧的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而该批卷烟作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向本局负责人报告并获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卷烟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开具了《柳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柳城区烟存通字[2024]第21号),将上述卷烟依法封存后先行登记保存回局作进一步调查。另在被检查人的监督配合下,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卷烟进行了现场抽样取证并现场封存,依法开具了《柳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并当场交由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并告知现被检查抽样卷烟检测所需具体期限。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JYBG-JWJB45240900037),上述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鉴定结论为:真龙(状元)1条为真品卷烟。
经查实,当事人黄远慧在柳州市东环路218号桂馨苑7栋1层6号门面邵衡烟酒经营便利店,该经营场所的负责人为黄远慧,其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50200106522)。上述被我局执法人员先行登记保存的真龙(状元)1条属当事人黄远慧所有。当事人黄远慧从一个中年妇女上门推销购进该批卷烟后,将其储存在其经营的柳州市东环路218号桂馨苑7栋1层6号门面邵衡烟酒货物存放地内,用于销售获利,但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任何合法进货手续、有效票据及相关证明。
本案当事人黄远慧在询问笔录中供述了从一个中年妇女上门推销该批卷烟的总数量和购进价格,由于当事人黄远慧在未售出时被查获,且无账本等相关证据证明,我局对于当事人黄远慧在询问笔录中供述中的购进价格及销售价格不予采信。因此,我局仅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1条卷烟计算其违法进货总额。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4〕25号)的规定,上述1条卷烟违法进货总额计算为:150元[计算方法:真龙(状元)1条×150元/条=150元]。另,未发现当事人黄远慧有违法所得。经查询《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及《询问笔录》证实,黄远慧于2024年7月30日因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被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柳市监当罚【2024】29号)。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1条涉案卷烟、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检验报告、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处以进货总额6%的罚款,即150×6% =9元(大写:玖元整)的罚款。
9.00元
柳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4-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