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鸿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增四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901MA2A3DAD1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台沙线(交通分局旁)舟山市力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1楼101室至10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0
(2025)浙0903民初18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邵**,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舟山市鸿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舟运政罚﹝2025﹞0865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11日08时30分,舟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系统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综合管理系统发现舟山市鸿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舟山市鸿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3天。
责令停业整顿3天责令停业整顿3天。
0.00元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1
2
舟路政罚﹝2025﹞08151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5月31日10时46分,舟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13台门方向、峧头方向K95+400检查时发现舟山市鸿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舟山市鸿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零肆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零肆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1042.00元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01
3
舟路政罚﹝2025﹞08150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5月31日11时07分,舟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13台门方向、峧头方向K95+400检查时发现舟山市鸿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舟山市鸿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1191.00元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01
4
舟路政罚〔2025〕0883
2025年5月29日14时14分,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徐磊、张黄林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5-05-2518:28:02车号为浙L29587在S313台门方向、峧头方向K95+4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0.04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9.04吨。
-
4560.00元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04
5
舟路政罚〔2025〕0882
2025年6月4日10时3分,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徐磊、张黄林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5-05-3111:07:52车号为浙L28689在S313台门方向、峧头方向K95+4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5.14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14吨。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1191.00元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