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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黄仙斌小吃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仙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03MA2XX8088L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599-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思市监处罚〔2023〕679号
经调查,当事人通过微信从别的商家购买涉案电子计量器具,无购买凭证。当事人将该电子计量器具用于所经营的小吃摊卤味零售称重。涉案电子计量器具标示制造单位为上海皇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型号为ACS-30,产品编号为:07383,经厦门市衡器检定站检定为不合格电子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造成商品份量不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卤料食品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短斤少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符合《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三项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情节,鉴于当事人此前未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罚过,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按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LXZ-7一般情节裁量处罚。 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一台(型号:ACS-30);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一台(型号:ACS-30);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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