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凯晨宾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虞恺忱 | 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1MA28CAR45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港湖西区太湖路333-37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3-14
(2016)浙0502民初5255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杨**
李**
裁判文书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7-04
2017-02-07
(2016)浙0502民初5255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杨**与湖州凯晨宾馆有限公司、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南太湖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212号
2023年10月08日,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湖州凯晨宾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湖州凯晨宾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太湖新区支行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湖州凯晨宾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处罚
3000.00元
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11-16
2
湖南太湖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211号
2023年09月20日,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湖州凯晨宾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湖州凯晨宾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太湖新区支行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湖州凯晨宾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处罚
15000.00元
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11-16
3
湖南太湖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215号
2023年09月20日,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湖州凯晨宾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湖州凯晨宾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太湖新区支行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湖州凯晨宾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处罚
3000.00元
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11-16
4
湖南太湖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214号
2023年09月20日,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湖州凯晨宾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台喷淋泵故障,无法正常工作,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湖州凯晨宾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太湖新区支行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湖州凯晨宾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处罚
15000.00元
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11-16
5
湖南公(凤)行罚决字[2023]00984号
2023年8月初至今,湖州市南太湖新区凤凰街道凯晨宾馆未按规定落实员工日常禁毒培训和禁毒登记本的登记。后被凤凰派出所查获,综上所述,湖州凯晨宾馆有限公司已构成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违法行为。
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元
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凤凰派出所
2023-09-20
6
湖吴卫公罚﹝2023﹞64号
被处罚人:湖州凯晨宾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MA28CAR457现已查明:2023年08月10日,湖州凯晨宾馆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吴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吴兴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湖州凯晨宾馆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500元;
500.00元
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
2023-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