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领先长城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玉芳 | 注册资本:8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57303566749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火车站路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5
公司解散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
2024-10-15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3
2024-10-10
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7-12
合同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5
2024-06-24
合同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6
2019-06-18
(2019)津02民初1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
天津领先长城医药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天津佩珀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李*,张*,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李**,天津市新诚基置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7
2019-05-1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
天津佩珀航空设备有限公司,高**,李**,张*,李*,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新诚基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长城医药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4-09
(2018)浙民初1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楼**
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滨州大高通用航空城有限责任公司,新跃塑料软包装有限公司,北京誉荣航空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红翼航空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新诚基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长城医药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皇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湖北银燕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李**,李*,马**
开庭传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01
2022-06-21
(2022)津02执异20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天津佩珀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1-18
2021-07-16
(2021)津02执异29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天津佩珀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1-18
2021-08-20
(2021)津02执异30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天津佩珀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11-18
2021-07-16
(2021)津02执异29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天津佩珀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11-17
2021-07-16
(2021)津02执异29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天津佩珀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09-30
2021-07-16
(2021)津02执异29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天津佩珀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09-30
2021-07-16
(2021)津02执异29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天津佩珀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03-16
2020-12-21
(2020)津02执657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天津佩珀航空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6-16
2019-10-09
(2019)津02民初1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与天津佩珀航空设备有限公司、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0773888.25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6-16
2020-05-19
(2020)津民终3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佩珀航空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蓟市监处罚〔2024〕315号
经核查,天津领先长城医药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天津领先长城医药有限公司给予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卫生院不正当利益3笔,小计16872.00元。后经当事人自查和执法人员核查,确认当事人同一时期向天津市蓟州区28个医疗卫生机构(含罗庄子镇卫生院)给与不正当利益89笔,共计3568906.91元(上述89笔服务费在当事人公司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列支)。当事人给予天津市蓟州区医疗卫生机构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维持与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时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我局已从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当事人相关账户中下载财税电子数据,从天津市蓟州区村镇银行银行提取并固定交易记录、纸质凭证。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为止,当事人销售额为26014581.7元(不含增值税),当期利润(税后)为61694.41元。当事人当期与4家医药公司和域内外共2家医疗机构实际发生业务金额2875270.07元,占同期销售收入11.0525%。涉案利润54875.64元属违法所得。
1.罚款2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4875.64元。罚没合计254875.64元。
2000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