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傻驴儿驴肉火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培富 | 注册资本:2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103MA36LE7L75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南昌市西湖区南铁二村26栋1单元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西市监处罚〔2025〕88号
当事人未按要求索取供货者的票证并未查验产品的合格证及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对当事人采购使用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2
洪西市监食处罚〔2024〕73号
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时清理贮存超过保质期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及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时清理贮存超过保质期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
0.00元
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