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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小店区旺角烟酒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丽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105MA0L748N4F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太原市小店区营盘街道长治路新城市花园地上商铺A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市监店处罚〔2024〕341号
2024年6月17日,我局收到举报称位于太原市小店区营盘街道长治路新城市花园地上商铺A13号的太原市小店区旺角烟酒商行(刘丽玲)销售的青花(30)汾酒怀疑为假酒,2024年6月19日执法人员联合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到太原市小店区营盘街道长治路新城市花园地上商铺A13号检查太原市小店区旺角烟酒商行(刘丽玲),现场查获巴拿马汾酒(批号20230213;20230111;20230104;20230105)数量47盒;防伪老白汾(批号20230131;20230213)数量37盒;青花(30)(批号20180227112;20190304113)数量9盒;双二十年(批号20120113142)数量1盒;青花(20)(批号20180322511)数量2盒;封坛十五年(批号20211108;20221223)数量16盒,总共112盒,外包装均印有“ ”注册商标;青花(25)(批号20230515)数量6盒,外包装印有“ ”注册商标;上述118盒涉案产品,外包装均标注生产厂家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为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检查当日经领导审批执法人员对涉案商品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2024年 6月25日,经局领导审批,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2024年7月19日经局领导审批,对涉案商品采取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延长期限自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8月18日。2024年7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刘丽玲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商品的价格为:巴拿马汾酒(批号20230213;20230111;20230104;20230105)数量47盒,一盒卖295元;防伪老白汾(批号20230131;20230213)数量37盒,一盒卖130元;青花(30)(批号20180227112;20190304113)数量9盒,一盒卖650元;双二十年(批号20120113142)数量1盒,一盒卖330元;青花(20)(批号20180322511)数量2盒,一盒卖300元;青花(25)(批号20230515)数量6盒,一盒卖330元;封坛十五年(批号20211108;20221223)数量16盒,一盒卖145元,涉案商品(118盒白酒)货值金额共计为295×47+130×37+650×9+330×1+300×2+330×6+145×16=2975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购进台账、销售台账、销售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举报人购买2盒青花(30)汾酒,商家已全部退款。经查,2023年9月5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刘丽玲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剑南春白酒)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 “ ”商标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在第33类上的注册商标,注册号:第1347102号;核定使用商品: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注册有效期限至:2029年12月20日。 “ ”商标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在第33类上
1、没收白酒118盒; 2、罚款180000元。
180000.00元
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
2
并市监处罚[2023]84号
经查,在当事人现场查获2盒剑南春白酒,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鉴定为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川剑辨:00004026),当事人对鉴定证明认可。经核实,当事人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不能提供供货方信息及合法进货凭证。经向当事人调查并结合市场行情,核算被查扣侵权商品(剑南春白酒)违法经营额共计1872元。 “剑南春”(图形)商标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在第33类上的注册商标,注册号:1047165;核定使用商品: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注册有效期限:2027年7月6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查获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2.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鉴定证明的认可及不能提供供货方信息及合法进货凭证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辨认意见书1份,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被查扣的白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
警告#罚款0.3万元#
3000.00元
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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