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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市曹氏保健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志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382MA7GTDN8XG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双胜客运小区2号综合楼3幢9号(申报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密市监处罚〔2026〕28号
经核查,当事人生产的“胶囊”,适应症和功能主治为关节痛、活血化瘀,服用方法,每日1包,4粒/包,是使用中药饮片“伸筋草、骨碎补、延胡索、乳香、没药”研磨成粉装进胶囊销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胶囊”是药品。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当事人使用的上述中药饮片具体购进时间、购进地点、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记不清了,当事人共配置生产50包,4粒/包,销售价格10元/包,共销售50包,销售金额共500元,货值金额500元,违法所得500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符合《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规定的情形,不符合《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应当给予从重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故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5000.00元
-
2026-04-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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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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