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襄阳金华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凌峰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00695140615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襄阳市高新区台子湾西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2
(2024)鄂06民终1317号
劳动合同纠纷
襄阳金华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逯**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阳市监处罚﹝2024﹞260号
经调查,2019年6月左右,襄阳汽车检测行业筹备组召集城区及县市部分检测站在襄阳金华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会议室商谈成立协会的相关事宜,当时参加会议的是13家会员单位实际出资人参加,口头约定13家会员单位统一涨价事宜。安安检测站唐波建立襄阳机动车检测协会微信群,安安检测站刘建军在群里发布《承诺书》、《机动车检测费价格表》,要求检测机构统一制作检测费收费价目表,当事人在群内同意或者默认了统一涨价的共识,李和平(因病去世)找到一家广告公司统一制作了价目表,襄阳市13家检测机构于7月1日开始涨价,涨价幅度为55%。2019年10月左右,襄阳汽车检测行业协会筹备组在襄阳市正益汽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13家会员单位派人参加。会议内容1、商量协会的筹备事宜及协会章程;2、有企业提出行业竞争激烈,建议规范机动车检验收费价格;3、商量缴纳协会会费和保证金的事宜;期间,协会筹备组向襄阳市行政审批局递交了成立襄阳市汽车检测行业协会申请,申请资料中明确了筹备组领导机构名册(候选人),其中:襄阳市和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为会长单位,公司法人李和平(因病去世)为协会会长;襄阳金华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襄阳安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襄阳胜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副会长单位,公司实际出资人(法人)侯义刚、刘建军、胡德平(因病去世)为协会副会长。2019年12月左右,襄阳汽车检测行业协会筹备组在唐池盛宴酒店召开会议,对协会组织机构人员进行了投票选举,会议选举了襄阳市和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为会长单位,公司负责人李和平(因病去世)为协会会长;襄阳金华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襄阳安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襄阳胜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副会长单位,公司实际出资人(法人)侯义刚、刘建军、胡德平(因病去世)为协会副会长;襄阳市汇宝机动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为协会监事单位,公司法人邱晋为协会监事。当事人实施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市区汽车检测费较大幅度上涨,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为。经调查,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帐显示,从2019年7月1日起,13家涉案企业分别对机动车检测价格进行了上调,以非营运小型车为例,调价前180元/台次,调整后襄城区、樊城区内280元/台次,襄州区260元/台次。襄阳金华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小型乘用车调价前260元/台次,调整后为280元/台次。虽然当事人与其他12家涉案企业涨价幅度没有完全一致,经调查发现,这是由于当事人共同商定的结果,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从而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局认为,你单位与其他12家汽车检测公司调价之前进行了会议、微信群讨论,并承诺遵守达的价格共识,交纳保证金,统一制作收费价目表,同一时间进行幅度相近的调价,属不正当价格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经我局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处10万元罚款。
100000.00元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6
2
襄环罚字〔2024〕G01号
经查,该单位出具的鄂 FC6666、鄂 F8H877、 京 MR6238 等14 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驱动方式基础信息不实,车辆 实际驱动方式为两驱或分时四驱,但2023年检测报告中显示驱动 方式为全时四驱,且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 (HJ 1237 -2021)》D.3.1 中“同一车辆或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 法。”的要求进行机动车排放检测,同一车辆历史使用稳态工况法 检测,而2023年使用双怠速法检测;经调查,该单位违法所得共计捌佰肆拾元整(840元)。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100000.00元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2024-0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