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芝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春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BA4FT2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杨垱镇余庄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5〕48号
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湖北沃裕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葛洲坝牌复合肥料”(生产日期/批号:2024090303),经抽样检验,不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要求,依据《湖北省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不合格。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7800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 “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之规定,涉案违法所得为75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要求的葛洲坝牌复合肥料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本局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销售不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要求的复合肥料货值金额的1.3倍的罚款10140元;
2、没收违法所得750.00元;
罚没款合计:10890.00元。
1014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