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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高新区天伦之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天伦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02MABX5ERA6J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茗大道西侧1幢2--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5
(2026)赣1002民初179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2
2024-11-08
(2024)赣1002民初7511号
劳动争议
抚州临川区天伦之乐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廖**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3
2024-04-23
(2024)赣1002民初11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曹**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抚州临川区天伦之乐配送服务有限公司,龚**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4
2024-04-12
(2024)赣1002民初11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曹**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抚州临川区天伦之乐配送服务有限公司,龚**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5
2024-04-09
(2024)赣1002民初11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曹**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龚**,抚州临川区天伦之乐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6
2024-04-01
(2024)赣1002民初11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曹**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抚州临川区天伦之乐配送服务有限公司,龚**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7
2024-03-29
(2024)赣1002民初11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曹**
抚州临川区天伦之乐配送服务有限公司,龚**,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8
2024-03-27
(2024)赣1002民初11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曹**
龚**,抚州临川区天伦之乐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9
2024-03-22
(2024)赣1002民初11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曹**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龚**,抚州临川区天伦之乐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10
2024-03-13
(2024)赣1002民初11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曹**
抚州临川区天伦之乐配送服务有限公司,龚**,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市监处罚〔2025〕143号
1、2025年5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未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并开展培训考核、未制定及公示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与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未制止及上报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违法行为予以当场行政处罚(抚高新市监稽城当罚〔2025〕6号)。 2、当事人在2025年5月7日因未制止及上报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违法行为被当场行政处罚,拒不改正,在2025年7月15日当事人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只在内部做口头汇报,未形成文字记录,仍未按要求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制度。 3、当事人在2025年5月7日因未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并开展培训考核被被当场行政处罚,拒不改正,在2025年7月15日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仍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保存记录。 4、当事人于2025年2月23日使用2024年5月23日已注销的证照(抚州市临川区花嫂餐饮店)为网络餐饮经营者杨小青在饿了么平台进行注册经营,网络餐饮经营者杨小青违法经营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6月16日,当事人未按要求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期间当事人抽佣金808.73元(每单抽佣结算金额×23%,不足2元计2元,累计之和)。
1、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制度且拒不改正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第六编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建议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处罚款6000元整。 2、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保存记录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第六编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建议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处罚款6000元整。 3、当事人未按要求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第六编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建议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08.73元,处罚款50000元整。以上合计罚没款62808.73元上缴国库,送审核机构审核。
56000.00元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