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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铁锁注册资本:16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06606217694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沙尔湖矿区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3
(2025)新2201民初2972号
劳动争议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杨*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07-15
(2025)新2201民初2973号
劳动争议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李**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3
2025-07-15
(2025)新2201民初2972号
劳动争议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杨*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4
2025-07-15
(2025)新2201民初2971号
劳动争议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王**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5
2025-07-14
(2025)新2201民初2990号
劳动争议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刘**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6
2025-07-14
(2025)新2201民初2739号
劳动争议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杨**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7
2025-07-03
(2025)新2201民初2739号
劳动争议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杨**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8
2025-06-24
(2025)新2201民初2739号
劳动争议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杨**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9
2025-06-20
(2025)新2201民初31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盈富物资有限公司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10
2025-06-18
(2025)新2201民初2990号
劳动争议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刘**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0-28
(2024)新2201民初2990号
劳动争议
汪**
徐州合登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2
2012-05-19
劳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庄维某
李**,李*
开庭传票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2-05-19
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沈忠
李**,李*
开庭传票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23
2025-10-22
(2025)新2201民初2990号
劳动争议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刘连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5311.21元
民事案件
2
2025-03-01
2025-02-28
(2024)新2201执36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锐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10-02
2022-09-22
(2021)新22执241号之三
合同纠纷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阳新县鑫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7-07
2022-07-05
(2022)新2201财保275号
财产保全
哈密市盈信商贸有限公司、哈密市瑞融商贸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96299.52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5
2022-07-04
2022-05-13
(2022)鲁06执恢20号
借款合同纠纷
招金有色矿业有限公司、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11-15
2021-09-25
(2021)新民终243号
合同纠纷
阳新县鑫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等刘**、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金学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7-23
2021-07-09
(2021)新2201财保1533号
追偿权纠纷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与哈密众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30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1-06-28
2021-06-23
(2021)新2201财保14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与哈密新顺达重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13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1-06-08
2021-05-31
(2021)新2201执异16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与哈密市金立建筑设备租赁站、哈密众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0-08-14
2020-06-15
(2020)鲁06执37号之一
招金有色矿业有限公司、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区)应急罚(2026)35号
经调查,你(单位)矿山 460m 主斜坡道入口位于露天坑边坡之上,入口上部边坡岩体风化破碎,存在滑塌风险,矿山现场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部分第十五条第 2 项“地表设施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按设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2.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的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鉴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时,你(单位)已对矿区460m主斜坡道上部至510m水平边坡局部隐患部位实施挂网、喷浆锚固等整改措施,不再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的行政指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04-29
2
(伊区)应急罚(2026)37号
"1.395m中段水泵房使用的视频监控设备未取得矿用安全产品标志,涉嫌重大事故隐患。2.抽查回放2026年1月28日440m中段采场爆破作业视频显示,装药作业时,爆破员、安全员等4人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部分第二十一条的情形,涉嫌重大事故隐患。3.测量技术员朱孔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只进行了矿级安全教育培训,矿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不全。4.矿山紧急撤人管理制度缺少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出现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涌水、水叫、雾气,或者未封闭钻孔涌水量超过正常涌水量20%等撤人情形,未赋予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及时报告、及时撤人的权力。5.矿山将矿卡检测费用、选厂维护用摄像头及电源支架从安全生产费用列支。7.矿山顶板分级管理制度未紧密结合《新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办法》(新应急规〔2025〕4号),顶板分级未经矿长审批。8.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变动未报备,未将甲方单位纳入应急救援组织架构。9.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中采空区普查应按《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进行修改,同时补充采空区成果普查图。10.企业未开展露天采场、排土场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11.查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部分风速传感器设置风速报警下限均为“0.12m/s”,小于规定的最低风速“0.15m/s”的要求。 12.矿山将井下各生产中段和分段的进出巷道及主要分叉巷道地点设置为人员定位系统的普通区域。 13.矿山未进行原岩应力的现场测试相关工作。 14.供配电现状图中输送距离2300m的10KV架空线电缆型号标注错误,图纸中下井照明电缆缺少规格型号标注。 15.在用设备设施里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电力绝缘工器具未作检测。 16.空压机的储气罐数量变化未做设计变更且有1台储气罐未做检测,没有《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17.从460m硐口至选厂料场运输矿石的卡车为非矿用车辆。 18.空压机房外的变压器防护栏高度不足1.8米。 19.经抽查440m中段与460m中段斜坡道交汇处井下压风供水自救装置,供水管已结冰上冻。 20.440m中段平巷部分裸喷段的喷浆层已脱落,脱落区域外的喷浆层与围岩出现分层现象,存在脱落风险,未及时进行处理。 22.395m中段测风站巷道断面不规整。 23.410m分段4号进路局部通风机风筒破损漏风,接头不严密。 24.410m分段4号进路为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回风流中设置的一氧化碳传感器距离回风出口超过10m。 25.根据《地下开采对露天边坡及主要井巷的稳定性影响分析研究报告》结论,地下开采岩石移动带与露天边坡重叠区域下部470m平台存在设备临时停放场地,整体垮塌风险较大,未布置在线监测点。 26.矿山440m中段采场爆破设计内安全距离计算依据为露天矿山安全距离计算公式,未依据地下矿山安全距离计算公式计算。 27.《爆破设计方案》中爆后检查内容照搬照抄,《宏大爆破项目部440m中段5#进路中深孔爆破设计方案》《宏大爆破项目部440m中段7#进路中深孔爆破设计方案》中存在“确认无炮烟后,要对440m分段8#进路顶板进行检撬”。 28.2026年1月21日,440m中段5#进路爆破作业未与调度室确认达到安全起爆条件的记录。 29.查看2026年1月28日440m中段爆破作业视频,发现作业人员于起爆17分钟后进入作业地点进行检查。 30.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未按各种爆破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31.爆破设计中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小于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150m。 32.尾矿库应急物资库缺少消防水带、应急药品等应急物资,且手电筒无电。"
第1、2、9、16、21、22、24、26、27、30、31条问题责令你(单位)限期消除问题隐患,对你(单位)处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第11、12条问题,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对你(单位)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19、20、23、32条问题,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对你(单位)处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3条问题,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裁量基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对你(单位)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上述问题隐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125000元(壹拾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5000.00元
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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