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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品欧便利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利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5MA2BMYW82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文岚街7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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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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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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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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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市监处罚〔2024〕97号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市拱墅区品欧便利店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和烟酒的零售,店内面积根据房租房合同显示为48平方米。2023年初,当事人在礼达食品经营部购进了“好丽友”蛋黄派5盒,进货价格为3元/盒,“好丽友”Q蒂5盒,进货价格为3元/盒,于2023年4月在礼达食品经营部购进了“可口园”兰溪小萝卜5包,进货价格为1.8元/包,因2023年店铺受电商冲击造成商品滞销,而当事人疏于对商品保质期检查,导致过期商品存留在货架上对外销售。截至2023年10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好丽友”蛋黄派剩余1盒,已经超过保质期51天,货值金额4元;“好丽友”Q蒂剩余1盒,已经超过保质期49天,货值金额4元;“可口园”兰溪小萝卜剩余1袋,已经超过保质期23天,货值金额2.5元。以上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货值总计金额10.5元。因当事人未保留进货记录及销售商品明细,故当事人销售上述过期预包装食品的数量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承办人员认为,当事人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核算涉案“好丽友”蛋黄派销售单价人民币4元/盒,“好丽友”Q蒂销售单价人民币4元/盒,“可口园”兰溪小萝卜销售单价2.5元/包,涉案过期食品总金额最高为人民币“好丽友”蛋黄派人民币20元(4元/盒×5盒=20元),“好丽友”Q蒂人民币20元(4元/盒×5盒=20元),“可口园”兰溪小萝卜人民币12.5元(2.5元/包×5包=12.5元),总计人民币52.5元,低于人民币一万元,经查证属实货值金额人民币10.5元。因为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且销售食品金额较小,符合《》中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描述的情形。当事人经营食品区域面积48平方米,主要从事食品销售,根据《》第六条二款“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小食杂店的认定条件,应当认定为小食杂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综上所述,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讨论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拟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好丽友”蛋黄派1盒、“好丽友”Q蒂1盒、“可口园”兰溪小萝卜1包;2、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经研究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好丽友”蛋黄派1盒、“好丽友”Q蒂1盒、“可口园”兰溪小萝卜1包;2、处罚款3000元的罚款。
3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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