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阳昭阁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桂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4CB84K6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麻城市中馆驿镇金畈村(大别山电厂一号路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6〕59号
现查明,上述涉案食品“串成金?五花肉串”是2024年12月份,“源之香?弹力肠”2023年11月份当事人分别从麻城市鼓楼菜市场一商户购进的。准备做烧烤销售给顾客,后因生意不好上述两种食品各自己吃了一袋,其他放在经营场所的冰柜保存。上述“串成金?五花肉串”已经超过保质期5个月另6天,“源之香?弹力肠”已经超过保质期1年4个月另26天。由于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未进行食品安全自查,未对近效期或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分类存放并进行标示、警示,涉案食品放置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冰柜,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属于待售食品原料。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因此无法核实违法所得。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进行查验未向供货商索取和留存票据,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考《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结合相同时期、相同类型、相同性质的行政处罚案件,为体现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改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5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