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黔大仓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松林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MAAC255Y04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人和镇龙湖西路49号4-2幢10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4
(2024)渝0192行初2号
行政处罚
重庆黔大仓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122号
2022年6月17日,我局接陈志乔投诉举报称其于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6月17日在重庆黔大仓贸易有限公司购买8件飞天茅台酒疑似假酒。2022年6月23日、7月6日,我局组织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商标权利人到场,由商标权利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分两次对陈志乔提供的三箱飞天茅台酒进行开箱鉴定。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三箱飞天茅台酒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据举报人提供转账记录及出库单,经鉴定的三箱酒售价均为21600元,合计64800元。 当事人辩称从陈志乔购进到举报情况间隔有几个月,上述三箱涉案飞天茅台酒有可能是举报人陈志乔用三箱酒的信息作假来恶意索要赔偿。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且无法提供上述涉案飞天茅台酒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举报人陈志乔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飞天茅台酒,无法对经营场所内摆放的酒品所属权进行甄别。在购买涉案三箱飞天茅台酒后,当事人向其出具了盖有公章的出库单。故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实,当事人采购上述涉案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属实。
责令消除影响,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190000.00元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