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惠群杂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庆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802MA5L5FLJ29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新岭路4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烟处[2023]第23号
2023年5月31日9时57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韦生文(20085152017)、黄文标(20085152013)等5人依法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新岭路47号的“惠群杂货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50800102916,客户编码:1450080001788,负责人:李庆)进行检查。检查前,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李庆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在当事人李庆的陪同下进行了检查。当场在该店内一楼后面仓储间内查获卷烟一批,其品种和数量为:84MM利群(长嘴)1条,84MM利群(软蓝)1条,84MM利群(硬)1条,84MM双喜(百年经典)1条,84MM双喜(经典1906)2条,84MM双喜(世纪经典)3.1条,84MM双喜(硬金五叶神)2条,84MM真龙(轩云)2条,84MM真龙(珍品)2条,84MM真龙(鸿韵)1条,84MM真龙(祥云)3.3条,84MM真龙(状元)2条,84MM红河(硬)1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84MM黄山(印象一品)1条,84MM黄金叶(金满堂)2条,84MM金圣(硬腾王阁)2条,84MM贵烟(新贵)1条,84MM白沙(硬精品三代)1条,84MM钻石(荷花)1条,75MM黄金叶(乐途)1条,97MM七匹狼(锋芒)3条,97MM金圣(腾王阁.紫光)2条,90MM七匹狼(英伦奶香)1条,共计24个品种合计39.4条卷烟。查获后,因在场当事人李庆未能提供该批卷烟的任何合法凭证及相关手续,为避免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开具编号为第CQ884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依法将该批卷烟先行登记保存回我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李庆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字号名称: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惠群杂货店;烟草证负责人名字:李庆;许可证号:450800102916;经营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新岭路47号店内,有效期至2023年07月31日),经查询卷烟营销V6系统,李庆的客户编码为:1450080001788。
根据当事人李庆的供述,上述被我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都是从本地其它店购进,具体从哪个店购进,由于没做记录,当事人李庆已无法记清,购进卷烟后全部存放于其店内用于销售,具体购进的卷烟品种数量、购进价格为:购进价格都是按照目前本地市场零售价格购进,分别购进了:84MM利群(长嘴)1条,84MM利群(软蓝)1条,84MM利群(硬)1条,84MM双喜(百年经典)1条,84MM双喜(经典1906)2条,84MM双喜(世纪经典)4条,84MM双喜(硬金五叶神)2条,84MM真龙(轩云)2条,84MM真龙(珍品)2条,84MM真龙(鸿韵)1条,84MM真龙(祥云)4条,84MM真龙(状元)2条,84MM红河(硬)1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84MM黄山(印象一品)1条,84MM黄金叶(金满堂)2条,84MM金圣(硬腾王阁)2条,84MM贵烟(新贵)1条,84MM白沙(硬精品三代)1条,84MM钻石(荷花)1条,75MM黄金叶(乐途)1条,97MM七匹狼(锋芒)3条,97MM金圣(腾王阁.紫光)2条,90MM七匹狼(英伦奶香)1条,共购进24个品种合计41条。根据当事人李庆的供述,其表示已销售的卷烟都是按照目前本地市场零售价销售,具体销售情况为:84MM双喜(世纪经典)0.9条,84MM真龙(祥云)0.7条,共计销售了1.6条,销售金额305元。以上卷烟的购销价格、数量、购进金额及销售金额,当事人李庆均无相关凭证等证据证明。
上述被我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包装上的喷码均已被损毁,无法进行辨识,且卷烟具体从哪个店购进,当事人李庆表示由于没做记录,已无法记清,因此,无法查明涉及该案的供货人。鉴于当事人李庆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相关交易记录或购销凭证,无法证实其陈述的真实性。因此,我局对当事人李庆所陈述的涉案卷烟的购销价格、数量、购进金额及销售金额不予采信。故无法查清涉案卷烟的购销价格、数量、购进金额及销售金额,因此,该案无违法所得。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广西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3]12号)的规定,该批卷烟经核价计算货值为6220元,即卷烟进货总额为6220元。
本案涉案卷烟经抽样送检,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于2023年6月9日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编号:JYBG-JWJ45230601555)鉴定上述该批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以上违法事实有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李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依法处以当事人李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6220元8%的罚款,即:6220×8%=497.6元。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497.6元上缴国家财政。
497.6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3-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