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安吉环环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小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23MA2D1TPL8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范潭小区20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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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烟处[2024]第38号
2024年4月11日15时37分,我局接举报人信息:今天有一辆白色起亚轿车,车牌号码是闽KA6178要送卷烟到天子湖镇,请查处。 2024年04月11日17时12分,根据线索摸排,安吉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停靠在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子湖镇高禹路红绿灯交叉路口程小伟驾驶的车牌号为浙E083PA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现场无车牌号码是闽KA6178白色起亚轿车。现场检查时,程小伟在场。执法人员向程小伟出示了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在其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程小伟驾驶的车牌为浙E083PA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内当场查获黑色塑料袋包裹的卷烟若干,由于数量较多,地处交通要道,经程小伟同意,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带至安吉县烟草专卖局天子湖专卖管理所大厅进行清点,程小伟随车同行。经清点查获卷烟利群(长嘴)261条、利群(软红长嘴)161条,共计2个品种422条整。经现场初步调查询问,程小伟承认上述卷烟从外购入并无法提供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主管领导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程小伟在场清点确认。程小伟对上述执法过程无陈述和申辩,且不申请回避。同日,我局立案进行调查。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ED2404007)已于2024年4月17日向程小伟直接送达。 现已查明:上述卷烟均为程小伟所有。程小伟在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范潭小区200号经营了一家安吉环环超市,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330523110559)。为牟取不法利益,2024年4月11日下午,程小伟驾驶自己名下车牌为浙E083PA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范潭小区200号出发,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子湖镇附近的路边(安吉境内),从一陌生人处购买卷烟运回到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范潭小区200号自己经营的安吉环环超市准备用店中销售,当车停靠在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子湖镇高禹路红绿灯交叉路口时,被我局联合公安部门查获。经清点和询问,卷烟的品种、数量和进价分别为卷烟利群(长嘴)261条,购进价200.0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161条,购进价210.00元/条。共计购进卷烟2个品种422条整,卷烟的进货总额为86010.00元。截止2024年4月11日被我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时,上述卷烟尚未售出。 另查明,当事人程小伟两年内在2022年的4月12日因未在当地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和2023年9月18日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行为分别被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2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停靠在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子湖镇高禹路红绿灯交叉路口程小伟驾驶的车牌号为浙E083PA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内当场查获涉案卷烟,共计2个品种422条整的事实; 证据二: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2页,证明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的事实; 证据三:程小伟身份证照片1份1页、营业执照(正本)照片1份1页、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照片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程小伟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程小伟从陌生人处购入卷烟2个品种422条整,违法进货总额共计人民币86010.00元以及未售出的事实; 证据五:程小伟驾驶证照片1份1页,证明程小伟的驾驶资格; 证据六:浙E083PA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行驶证照片1份1页,证明车辆所有权的事实; 证据七:由安吉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安烟处[2022]第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5页,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12日因未在当地批发企业进货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由安吉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安烟处[2023]第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9页,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18日因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 2024年5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烟处告[2024]第38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规定,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违法进货总额86010.00元,违法情节严重,且当事人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我局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综合考量,建议处罚如下: 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进货总额86010.00元10%的罚款,计人民币8601.00元,上缴国库; 真品卷烟422条发还当事人(其中质检损耗卷烟0.2条予以折现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8601.00元
安吉县烟草专卖局
2024-05-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