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掇刀区椿野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丽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801MAD4NTGX0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兴隆街道科创特区3栋3-6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掇市监处罚〔2026〕44号
2026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2026年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饮品制售区操作台上摆放有外包装标示信息如下的食品:1.每家果园○R草莓含果肉饮料浓浆,生产日期:2024/12/20,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1kg,剩余称重重量为:0.1545kg;2.每家果园○R金桔柠檬含果肉饮料浓浆,生产日期:2024/08/23,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1kg,剩余称重重量为:0.4888kg。截至本局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已开启使用,并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17日,从荆门市东宝区饮之星饮品商行(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802MA4A7KMT3A)购进上述批次的:1.每家果园○R草莓含果肉饮料浓浆,购进数量1瓶,购进单价35元/瓶,购进金额总计35元;2.每家果园○R金桔柠檬含果肉饮料浓浆,购进数量2瓶,购进单价35元/瓶,购进金额总计70元;上述2种食品购进金额总计105元,上述食品主要用于饮品制售使用,加工后供消费者食用。当事人留存有上述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进货票据。
由于当事人未建立经营使用台账,除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2种饮料浓浆外,饮品制售区操作台上还有其他已开封的并在保质期内的同款饮料浓浆,无法查证上述2种饮料浓浆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存在经营使用行为,因而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总计:105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 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 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下限值 (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已开启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每家果园○R草莓含果肉饮料浓浆,剩余称重重量为:0.1545kg;每家果园○R金桔柠檬含果肉饮料浓浆,剩余称重重量为:0.4888kg。
3.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