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太平川镇鑫物尔美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春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722MA84NTQ80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松原市长岭县太平川镇岭川路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4〕01A15A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12日在长岭县太平川镇白宇青菜调料店采购“姜”并在其超市进行销售,2024年6月12日,我局对长岭县太平川镇鑫物尔美超市抽检的“姜”为该超市于同年6月12日采购的,经抽样检验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GB23200.121-2021标准指标:≤0.2;实测值:0.83;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姜”购进价格12元/kg,销售价格19.80元/kg。当事人于同年6月12日共计购进“姜”7.5kg,至检查时已销售0.73kg,6.77kg作为抽样样品被抽走,现已无库存,违法所得142.44元,违法所得即销售价格:(7.194kg×19.80元/kg=142.44.00元),该店已建立电子收款系统,口述销售金额与计算机收款系统所得金额一致。
当事人于2024年06月12日在长岭县太平川镇白宇青菜调料店采购“姜”7.5kg并在其超市进行销售,我局于当日对长岭县太平川镇鑫物尔美超市销售的“姜”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理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2.44元(大写:壹佰肆拾贰圆肆角四分);
2.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0.00元
长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8
2
长市监处罚〔2023〕14140号
2023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到长岭县太平川镇鑫物尔美超市进行执法检查,随机抽取已打好价签的1包菠菜,该菠菜单价:7.98元,重量:0.310kg,标价:2.50元,经计算菠菜标价应该是2.47元。执法人员又现场随机抽取已打好价签的1包苦苣,该苦苣单价:8.98元,重量:0.362kg,标价:3.30元,经计算苦苣标价应该是3.25元。经现场核查确认:该超市经营的散装食品为电子秤称重、打价签,电子秤打价签在金额的分位上自动四舍五入,电子收费系统按价签上标示的金额收费。该超市对电子秤打价签时四舍五入的品种、数量、金额等相关情况没做记录。经询问,该超市经营者刘春梅称电子秤从购买时起就存在打价签(分位)自动四舍五入的情况,不是自己设置的,这种情况自己是知情的。当事人存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反向抹零行为,退还多收价款,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发布公告查找。
-
1500.00元
长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