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罗山县铁铺镇万客隆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521MA44D2KP6J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罗山县铁铺镇长征路19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罗市监处罚〔2026〕19号
经查,该超市于2025年08月04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于2025年09月03日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5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罗山县铁铺镇万客隆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中部货架上有12袋待销售的乐畅牌乐畅粉丝,标示生产日期:合格2024/09/20A,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380克,现场该商品未标明商品的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收费标准有关情况,现场负责人邓波表示该乐畅牌乐畅粉丝售价为9元/袋。对于该超市涉嫌违反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罗市监责改〔2025〕210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1日前改正。2025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罗山县铁铺镇万客隆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入口处有4件(4瓶/件)和2瓶待销售的农夫山泉饮用水,标示生产日期:20250901201018D3,保质期:12个月,规格:5升,现场该商品未标明商品的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收费标准有关情况,当事人现场表示该农夫山泉饮用水售价为10元/瓶。该超市中部货架上有10袋待销售的乐畅牌乐畅粉丝,标示生产日期:合格2024/09/20A,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380克,现场该商品未标明商品的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收费标准有关情况,当事人现场表示该乐畅牌乐畅粉丝售价为9元/袋。当事人没有按要求改正违反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通过调查得知:1、乐畅牌乐畅粉丝,当事人于2025年10月9日从信阳市羊山新区万和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1大袋,40小袋/大袋,购进价为240元/大袋,售价为9元/小袋,截至2026年1月15日,已卖30小袋,还有10小袋未销售,获得违法所得90元;2、农夫山泉饮用水(规格5L),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3日共购进了6件,供货商再送6件,4瓶/件,购进价25元/件,计算实际进货价为12.5元/件,有15瓶售价为4元/瓶,其余售价为10元/瓶,截至2026年1月15日,已全部销售,获得违法所得240元。合计违法所得为330元。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30元,处以罚款2000元。
2000.00元
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2
罗市监处罚〔2026〕17号
该超市于2025年08月04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于2025年09月03日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罗山县铁铺镇万客隆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正在使用的厦门容大合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条码标签秤,无检定合格标识,该超市现场也无法提供该秤的检定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标准砝码测试,分别为:用500g砝码显示为0.500kg,用2kg砝码显示为2.002kg,显示符合规定。对于该超市涉嫌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条码标签秤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罗市监责改〔2025〕209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秤。我局于2025年11月11日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秤从事经营活动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厦门容大合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条码标签秤。因当事人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该条码标签秤经营台账也没有建立会计账册,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元。
200.00元
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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