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亮晶眼镜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建初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3MA2E9LMU5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朝阳社区南苑里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5﹞35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月23日,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朝阳社区南苑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店内柜台中发现软性亲水接触镜若干,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涉案第三类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9619.5元,并处罚款7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84619.5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涉案第三类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9619.5元,并处罚款7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84619.5元,上缴国库。
75000.00元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